3月3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有利于加强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工作,具体信息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内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期申请。需变更租赁运营主体的,申请人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续发认定书。
三、取得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家及本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本着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仅需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从申请到获取认定书不超过5个工作日。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将同步予以网上公示,方便企业随时查阅,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1、取得认定书可享受税收优惠、民水民电、低息贷款等支持政策
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及本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如: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等。
2、取得认定书可享受四家银行不高于当期LPR的长期低息贷款支持
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分别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作协议,双方围绕实现“十四五”时期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供应套数占比不低于住房供应总量40%的工作目标开展合作,保障“十四五”时期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融资需求。同时,四家银行均承诺长期稳定的利率支持,对取得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不高于当期LPR的长期低息贷款支持。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销项目认定书:
1、取得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3、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的;
5、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6、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7、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撤销认定书的项目,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具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置,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法律责任。
近期,北京市还将围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不断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力度,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持续发展,切实提升新市民、青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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